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菏政办发〔2002〕46号)文件规定,菏泽市交通局具有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四)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五)负责全市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出租客运、城市公交、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具体承担城市客运管理;管理交通稽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内河港口、航道布局规划;组织内河航运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以及运输船舶检验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内河船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稽和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的规划、报批;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组织指导交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智力引进等工作,管理辖区内的涉外运输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二)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省交通战备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关于市交通局增设督察室的批复》(菏编办〔2005〕37号)文件规定,菏泽市交通局增加以下职能:负责全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管理、治理公路“三乱”以及整个交通行业作风的督察工作,依法对全市交通系统执法人员行使职责、执行公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